遺失聲明
張永惠、韓少霞,因保管不善,將坐落在振興區(qū)沿江開發(fā)區(qū)B區(qū)12號樓,土地使用證(證號: 064102009號)遺失,聲明作廢。
特此聲明
聲明人:張永惠、韓少霞
2017年11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