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聲明
李強、陳曉燕,因保管不善,將坐落在振興區(qū)興一路40號1單元202室,房屋所有權證(證號:20150421012211號)遺失,聲明作廢。
特此聲明
聲明人:李強、陳曉燕
2017年11月6日